十年前我在台北市頂讓了一家港式餐廳,數年後我轉讓給了另一班更願意經營餐廳的人。那餐廳大概二百坪大小,擠一點可放二十五張十二人桌。生意最差的時候,每月僅有二百萬不到的營收(新台幣,下同),鐵定賠本。生意最好的時候,單月衝到350萬,扣除35%食材,100萬薪金,50萬租金連水電等管銷,還有20%多一點的淨利。每年十月進入大月,衝到農曆年,年後三四月小淡月,五月有檔母親節,然後五窮六絕七零八落九吊頸,加起來大概半年旺半年淡,少有盈餘。
經營餐廳是個親力親為的事業,從採買到生產(廚房出品)到前線服務(樓面),盯得緊一點,總會好一點。我管過一陣餐廳後就後悔,自己實在不是一個可以每天黏在同一個地方十幾小時,十年如一日的人物,於是陸續找來新股東,釋出經營權。新來的股東有他的理念,也十分投入,所以後來他要求比其他只出資沒出力的股東多一份管理人薪水,其他股東也沒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