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廣告很久以前已看過,今天又再收到。作為廣告行業一份子,每次看都會心苦笑。



廣告業算是創意工業,需要很多不同才華的整合,造出華美吸引人又能達到商業效益的作品。不過如果要把廣告當做藝術,極其量它只能算是商業藝術,而且無法創意自主:你的上司當然有權加入他的喜好,他有更豐富的經驗和職位上的權威;你的客戶主管也有他的作為產品業者的專業意見,不過,對於廣告的處理,他以為他懂,事實上他所懂的通常只是作為一個多年的電視觀眾或平面讀者的體驗,他對於廣告的表達和處理,沒有專業背景。

不過你當然要聽他的,因他才是付錢的老大,你的老大把廣告改得四不像都不重要,最重要客戶點頭,收到錢。客戶主管有時候為了取悅他的上司或老闆,又會投其所好,把上司或老闆的私人喜好或「金句」置入在廣告作品中,順水人情,廣告公司也不好反對。

最倒楣是碰到那些裝模作樣的經理人,經理人為了爭取其代理之商品(藝人)的最大利益,不管你的作品是什麼,就定出一堆必須做和必定不做的條件,他們是談判專家,是中間人,藝人自己不一定要意見,但就如明朝那些事兒,根本沒機會見到皇帝,都被中間的太監和文官擋死了。

最後廣告出來,皆大歡喜,大家的意見都具實呈現,要收錢的收錢,要面子的有面子,產品說明、音樂、歌舞、造型、老闆喜好等皆從善而流,而那廣告,其實一點效用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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