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騙不了人的年代,誠信大有好處。

時移勢易,從前立約是為了讓對方更相信自己,劉邦攻進咸陽城與百姓約法三章,結果大得人心,今日立約只是為了保障自己,原因是不相信對方,害怕吃虧,所以白紙黑字明文表列,先小人後君子。
立約為了取信於人和保障自己,一紙兩利,但看合約長度就可以知道彼此的信任度。相信對方的,可能性只有一個,就是對方會做到,條文清晰簡明,什麼時候做到,做不到又如何,一紙合約就是一張紙而已。不相信對方的,可能性卻有千百樣,各種預期和不可預期的情況和風險一一列明後果,於是一紙合約變成一份合約,一份合約變成一本合約書。外國大明星害怕被「愛人」分家產,情到濃時結婚還要選國選州選法再訂立合約書,互信之薄弱可預見這段婚姻關係凶多吉少。

合約建基於法律,法律卻愈來愈繁雜,愈繁雜愈不保障。許多法律往往互相制衡(例如專利法和反壟斷法),有時甚至互相矛盾(例如政府制定反吸煙法,限制吸煙範圍,又讓煙民控告煙商煙草損害其身體,卻偏又容許煙草合法公開經營販售),法律程序往往決定勝負,犯罪者因控方不符合檢控程序而脫罪,或因嫌疑犯享有特權而免受檢控,審判未曾開始已經結束,沒有人真正受審,孰是孰非沒有定論,程序和身份代替了真相。

然而世界太透明,資訊傳遞太迅速,法律解決不了的事情,人間自有判斷。二千三百萬人口的台灣法律不能制裁的人,逃不過全球十四五億的華人在看,即使逃過了,還有另外三十多億的非華人在看。脫罪者年紀尚輕,逃出法網卻已誠信全無,一旦離開權力核心就眾叛親離,沒有人再相信他,沒有人願意與他交往,變成一個自囚的可笑囚徒,他的往跡被放在互聯網上讓全世界永久流傳,他甚至一輩子不敢脫光上衣見人。

在這個年代,兩家公司的交易或合作,誠信比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合約更重要,因為合法做壞事的案例屢見不鮮,層出不窮,且超乎想像。董事是公司最大支柱,本應與公司共榮辱存亡,卻高薪自肥,明明公司大虧損卻發豐厚花紅給自己,總裁是公司的領航員,卻把公司前途導向絕境,你請他走還要按合約付出大筆現金,總統是社會之支柱民眾的領航員,卻蔑視政府體制,挑撥族群,不務正業(不以民眾利益如民生經濟等為優先)。重點是,這些事情,爛,卻不違法。

如此狀況,人心惶惶,我們不再依賴法律,我們需要真正的誠信。誠信就是言出必踐,事必盡力,人必可靠。企業間的合作或交易,今後必以對方的誠信為優先考慮,對方如是反覆含糊之流,即使眼前擺著鉅利,精明踏實的生意人也不會賭下去。

相信今後成功的企業,必定是展現誠信的企業,成功的人,必然是誠信的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難得糊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