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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演申出後果,但後果不一定能推演出前因,但聰明人倒果為因,利用後果掠奪了前提的意義。

例如
落雨,衣服被淋濕。衣服被淋濕,不代表正在落雨。
有某神,有某宗教。有某宗教,不代表有某神。
例如有罪犯,有審訊。審訊無罪,不代表該罪犯不曾犯罪。

聰明人倒果為因:
既然衣服被淋得這麼濕,證明一定有落雨。
既然這宗教這麼多人相信,世上必定存在這神。
既然被判無罪,我當然就是清白的。

倒果為因奏效,開始順藤摸瓜,趁火打劫:
既然有落雨,就代表沒有出太陽。
既然這神存在,祂的整體系統你就不得不順從。(這套系統倒不是祂親口從天上廣播下來的,而是透過靈媒、先知、「權威人士」、道士和尚廟祝「傳話」出來的。)
既然我是清白,原告就是誣陷。(於是原告變成被告,被告則「理直氣壯」變成正義。)

倒果為因,顛倒眾生。一而再再而三,大家都被搞混了,真偽莫辨。

高中數學課程,在代數前,應先教簡易邏輯。


@@: 到底有否落雨,有否此神,是否清白,不在本篇討論之列。旨在說明如此以果推因是一種蒙混的做法。我不是有神論者或無神論者,小時候老頭子就教導,有些事情,窮一生的思維想破頭也無法找到答案的,不要自討苦吃。這方面孔子說得最好:「敬鬼神而遠之。」「不知生,焉知死。」愈想親近神,愈容易著魔。敬而遠之是最恰當的距離。老老實實,活在當下吧,人生還沒搞清楚,搞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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