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相信這世界有正義或真相的話,那個正義和真相應該會一直流傳在互聯網上,過農曆年前寫了一篇「騙不了人的年代」,沒多久發生了「陳冠希事件」,事件的開始所有人都沿用舊世代的公關招數,結果不見其利卻立見其弊。
先是藝人的經理人去報警聲稱是什麼合成照,向警方求助。如果名人被合成淫照散布,那就表示該案涉及緋謗(刑事罪)而不是散布淫褻不雅素材的民事罪名,警方當然要插手。後來警方一直以「疑似某某」來形容該些照片,拘禁了一個網友,卻以後者為罪名,就變得小題大造了,藏有該些真人照片或合成照片竟然要被拘禁八個星期,自然令很多網友嘩然。其實不用看見真身,單看藝人「神情迷幻」直望鏡頭,配合當時的情境做姿,就感覺照片難以是合成作品。如果是真照片,一不涉及勒索二不涉及網路犯罪,警方受理該案也有點尷尬,因為其他多只屬民事罪名,香港也沒有擾亂公安之罪。如果照片是真,受害者是當事的藝人形象蒙受損失,失去工作機會或身價下降,那是(defamation)的罪名,問題是,原本報案內容是「有人發放傷及自身的合成照」,發展到現階段若證明是真照片,沒有合成照已經可以結案,至於真照片涉及的可能犯罪人物及行為,沒有原告更不知被告是誰(或多少人),警方該如何定案,是否自己充當檢控人,身份立場和處境均愈來愈尷尬。
警方的公關九流幼稚,胡說八道了三個重點被網友圍攻,一是藏有大量淫褻照片就可能有發布之企圖,所以警方有權查問拘禁,二是「如果是朋友相傳就無罪」,三是目前進度已經「極度接近源頭」。第一點犯了眾怒,因為如果第一點成立可能有數十萬男人有罪,而罪証最確鑿的陳兄卻遠走他方(他肯定藏有最多這些照片而且最容易發放出去),如果他回來是不是該第一時間被拘禁查問?第二點貽笑大方,在互聯網世界或以真名或以別名相稱,如何証明其不是朋友,法例沒有規定不知道對方名字就不能交朋友,只有大陸公安在撞破酒店房間發現男女同睡而說不出對方名字時才會合理懷疑一方在嫖妓吧。第三點,極度接近源頭的話,要先問源頭在哪,那當然要問陳兄了,警方為了交代記者而說出如此粗疏的話,後遺症馬上出現,就是更多照片在網上流傳,以此質疑警方所說的話並不確當。
香港警方素以廉潔精明幹練高效率著稱,今次事件警方高調介入,卻既避談相片真偽,亦不搜查陳某之「賊窩」是否藏有更多該些照片或相關道具或藥物之類,(以上對於証明相片真偽,男方有無意圖散播淫褻資料,有無意圖浪費警力,拍攝該些照片時相中女角是否知情,神智是否清醒出於自願等,均非常重要。),只以一些拙劣的辦案手法和公關話說企圖平息事件,結果愈幫愈忙,令我這一直高度讚揚香港警方辦事能力冠全球的香港人極度失望。
事件中的女角們都是受害者,服從於一個自私自大的拍攝狂而被拍下種種難堪的神情動作,大部份照片更是女性在口舌服務某支七八吋之剛硬長槍,不論男的有否搽了「印度油」女的有否吃了「五石散」,拍攝者是自戀狂而且毫不愛惜對方相當明顯,把短片剪輯成照片數百張藏在電腦「珍藏」,其情形只讓我想到獵人打獵後放在家中的鹿頭和虎皮,如今「不慎失竊」(是否不慎仍有待証明),這種人在法律前可以裝成受害者,但在互聯網的世界監督下除白痴外騙不了任何人,只會受到社會的更確當的評價和看待,這是互聯網對社會的偉大的貢獻並再次證明現在絕對是一個騙不了人的年代,大家最好老實一點。
- Feb 13 Wed 200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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