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讀一本書:<偉大的失敗者>,裡面談及二十一位歷史上非常著名的失敗者。讀到路易十六,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法國君皇,然後書中出現了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第一、二條,讀得悠然神往,忍不住把十七條宣言找出來細讀一番。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類是與生俱來而且始終是自由與平等的。社會的差異只能基於共同的福祉而存在。
(@@:人無法階級貴賤,眾生平等,阿隬陀佛,善哉善哉。)

第二條  
一切政治結社的目的都在於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
(@@: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是人類不可動搖的自然的權利,Yeah!!)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根本上乃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或任何個人皆不得行使國民所未明白授與的權力。
(@@:這是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一個人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決定之。
(@@:這條清楚說明一個人如有害於他人的行為時,法律可限制其自由的權利。往前再推:人如涉嫌有害於他人的行為時,應接受審判而暫時失去自由的權利。許多涉重大罪行的嫌犯以違反人權而出牢脫囚,是濫用人權和自由了。)

第五條  
法律僅能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這是最開放地尊重個人自由的態度,假如無害於社會,一個人脫光光走出街是不應被強制或防礙的。)

第六條  
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個別地或透過他們的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除了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上的區別之外,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取得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與職務的資格。
(@@:所以愈是平等的社會,不斷修改法例和增加管制的機率愈少,台灣選舉極端民主,法例制訂卻甚不平等,市長部長總統隨口喊一句,無須諮詢民意或協商議會,一條新法令即通過,從選前民主至選後極權,比川劇變臉猶快。)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所有請求發佈、傳送、執行或使人執行任何專斷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法。
(@@:所以維護人民的公平受對待,法律修訂後不得往前追訴。)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佈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處,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沒說過要罰就不能忽發奇想地去罰,否則法律必然是被某權力過大者操控而蔑視民主隨心所欲。)

第九條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而即使逮捕被判定為必要的,一切為羈押人犯身體而不必要的嚴酷手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任何人不應為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他們的表達沒有擾亂到以法律所建立起來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從事言論、著作與出版,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仍應就於此項自由的濫用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與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裝力量。這個力量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公共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普遍的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知悉其用途;和決定稅率、課稅評定與徵收方式、以及期間。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每一個公務人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拍爛手掌!)

第十六條 
一個社會如果其權利的保障未能獲得保證,而且權力的分立亦未能得到確立,就根本不存在憲法。
(@@:真想說:現代的政府,沒幾個仍尊重憲法的了。)

第十七條 
財產是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所有權人已預先和公平地得到補償的條件,任何人的財產乃皆不可受到剝奪。
(@@:凍結財產和財產歸公是兩個完全無關的概念,心懷不軌者卻會故意把之混為一談。)

所有宣言和憲法都是近乎完美理想而欠缺足夠人生實踐的喊話,但也是興建出整個社會秩序和民族價值觀的基本框架,難怪法國是全世界最多人嚮往的自由國家,因為人家在十八世紀已確切定義了所謂人類權利、平等、自由、民主、法律角色及它們的相互主次關係,執行原則,自由的享受乃建基於對別人的平等權利及整個社會系統的尊重。這些原始精神,我們是否該讓每一個新鮮人在其踏足社會或參與選舉前,都先行重溫?!

女兒或會說:這是法國人的,又不是我們的。
我會說:無論你在哪裡,能做得到這個,就只有社會欠了你,你不會欠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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