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蘋果日報一個頭條: 八歲女童餓死。而且死者是在台北市,全台嘩然。

死者父母離異,隨其母住台北市,據說鮮少出戶,連鄰居都不知道這戶人家有個小孩。當夜其母送女急救,據她說是在浴室摔倒後昏迷不醒。不治,死時身高僅九十公分,等於一般二歲半至三歲小孩身高,體重八公斤,等於一個八個月至十四個月嬰孩體重。大家連聲咒罵政府很爛,小孩七歲本該入讀小一,未去報到,學校沒有通報,二年來的疏失,害了一條性命。學校的解釋是: (據報導)「葫蘆國小校長齊祿禎昨坦承,前年女童沒報到,校方清查去向時,里辦公室通知女童戶籍已遷中山區,由於陳家不是高風險家庭,所以承辦人員誤認為沒問題,並未通報;之後中山區公所應要通知區內強迫入學委員會辦轉學,但區公所也沒有通知。」

政府當然很爛,顯然他們沒有全國戶口/入學連線系統,否則只要比對哪個戶口屆入學年齡而未入學,就馬上警報出未入學人口。政府肯定也沒有嚴格的規定上報準則,致令各單位便宜行事。最後導致人為疏失,校方和區公所都要負公僕失職的責任。

但誠如那校長說的:這不是高風險家庭。小孩父母雙全,由母親照養,母親合法租住單位,還有父母濟助。她們並不是街頭的露宿者,小孩更不是被棄養的孤兒。女童之死,我認為責任最大是其父母。父母離婚,其母顯然心懷極大的恨意,拒不見親人,也不讓前夫來探視女兒。母親自我孤立,捱窮捱餓拒絕接濟,卻要女兒同受罪。女兒照養成如此,是虐殺,假設母親精神不正常,也是誤殺。

如果為此小孩感到哀憤,想找個人來殺,應該殺佢老豆。校方或區公所若有漏報的疏失,只是一次性的疏失,要負上人命責任的話,應歸咎於一直沒有通報的為人父者。離異三年,沒見過女兒,沒跟女兒聊過,不知其失學,不知其飢餓。把一個八歲女童養到只有九十公分高八公斤重,絕非一日之功,敢說三年前憑肉眼也可看出狀況。其父如非白癡,就是真正涼薄,該拿出去直接打死算了。

看到傳媒兩天都在順應民意打政府...放掉那個畜牲,媽的才是真嘔氣。


新聞連結:八歲女童餓死只剩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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