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一套掌法講起。
話說某天我發現了一套掌法,叫做小人七絕掌,且公開其中二式:

小人七絕掌第一式:閃左手打右手。
舉例:你告某人抄襲,舉出七條證據,他絕口不辯,然後反告你在他寫過無數次「他」「馬」「的」後繼續使用,抄襲了他七百萬次,居然「賊喊捉賊」,向我誣告!

小人七絕掌第二式:八婆照鏡,有樣學樣。
如果你反告我抄襲七百萬次,我也若無其事閃開,絕口不辯,然後反反告你抄襲我七千億次,其中大部份是豆號,和句號。

言歸正傳。
我個人非常注重著作權和知識產權法,但在法律是維護大部份人利益,維繫世界和平的大前提下,最大的例外是知識產權法,這法例不存在客觀性,只維護極少數人(依靠專利權獲利的人,在全球數十億人口中屬於極少數)的主觀利益。

何謂主觀利益?

簡單說,過去二三十年來,全球無數人都抄襲Michael Jackson的舞步,為數不少是從事演藝專業的表演者,Michael Jackson當然有權告他們抄襲,但他沒有,因為這種舞步流行對他有利,也不會有人願意付錢買他的舞步版權進行公開表演。

另一邊廂,使用M軟件或發明類似M卻不是M的軟件,直接影響既得利益者的銷售,苦主引用知識版權法索償,屢見不鮮,抄襲者後東嚴重。

再來,在窮社會因為普遍市民無法支付正版著作,於是抄襲版、山寨版、直接影印本、冒名改裝本一堆,原創人考慮告他抄襲贏了也無法獲得優厚的金錢賠償,乾脆任其翻版,打響自己在新市場的知名度。過了幾十年,窮社會變成開放新市場,那些冒充版本如再輕舉妄動的話,必被告到破產。

明明是抄襲,原告人愛告即告,不愛告即不告,那不是主觀利益是什麼?

既然抄襲只是個人的主觀利益問題,則無所謂對與錯,抄襲無非為利,告人抄襲者也無非要保障自己或讓對方失利而已。--這些都是個人價值觀決定,一樣米養百樣人,每個人心中各有一把不同的尺。

中國古代,讀書人大部份有傲氣,是不屑冒名抄襲的。有些卻故意擺明抄襲,是為了景仰原創人,表示敬慕或追思。抄了也懶得註明,因為你不知道我是抄的,是你讀書不夠多。李白的登金陵鳳凰台就是抄崔顥黃鶴樓的寫法,而飽照的詩李白更是整句整句搬字過紙。李白號稱謫仙,即「神偷」,如果要告李白抄襲,李白十條褲子也不夠賠光。

古人先求名後求利,作品被抄襲只感到榮幸,因為某人抄我,只會讓我更有名,也深信抄襲不及原裝好,文章求知己,知己不會是不識貨的盲毛。

年前一個學生公開比賽獲小說獎,即被某年輕作家告抄襲,原告人意氣風發,大條道理。

一個人讀了影響自己深遠的書,一年半載後潛移默化,寫出來的東西情節、結構和意義若有雷同,大部份電影作品,都如改編自世界經典名著或某些三四流小說,要告抄襲,把原告人出版過的小說逐一解拆,情節推進人物性格語言風格等,比對在他之前的幾萬億本前人著作,必可找到一本八成相似者。

想起那個第一個使用「他」「馬」「的」和豆點句號的原創人,多年來他和他的後人失去了多少知識產權權利金?

想起倉頡... 如果當年就有專利法,他的後人就發過豬頭了,或大家付不起錢買中文版權,全體中國人改學習英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難得糊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