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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一門學問一路深研下去,不一定更靠近真理。如果脫離基本精神,動機誤差,即使事情開展正確,到最後往往出現歧異,然後漸行漸遠。

我首先想到的是教育。如果十多年免費教育的基本精神是要訓練一個無知的孩童變成一個健全的青年,在社會上立足的話,中學的課程應加入法律、本國民主制度及其精神、理財和保健。如果要填鴨式教育,就請他們死背所有法律條文、民主制度及其精神、理財工具的計算方式、可能性虧損風險、所有常見疾病的病徵和保健智慧,甚至簡易邏輯訓練也可以幫助思考提防被騙,那總比研究一隻蝴蝶有幾隻腳、該列入哪一類?如何解剖一隻青蛙或如何計算微積分,死背世界各國歷史地理、化學方程式等,要有用得多。顯然,現在的教育,是方便考試評分評級,而不是教育小孩如何獨立生存和參與社會的,這比一隻虎狼鷹或貓狗雀給予他們孩子的教育或訓練,都相差極遠。當然,我可能完全誤會了教育的基本精神了。

另一個簡單的舉例是父子騎驢,基本精神是因為兩個人只有一頭驢,兩個人要節省氣力走到目的地,所以同騎驢子代步。重點後來轉移,變成怎樣做是對三方面的某一方面是最好的或最不好的,而父子陷入道德和社會價值的迷思,忘記了事情的本質或基本精神。

比較複雜的舉例如下:

我們處決一個殺人犯,因為他在心智清醒的情況下剝奪了另一個人的生存權,他應該對等地賠走他的性命。

然後有人出來悍衛:沒有人有權力剝奪別人的生存權,只能判以監禁。

於是好死不如歹活,那人判了三十年,偶然逃脫或獲大卸或最終刑滿出獄,再犯一次,換來另一條命被剝奪了。

還是把他殺了吧!

不行! 他再殺一次人,你也還不是上帝,沒有人有權力剝奪另一個人的性命。

好吧,殺人者不用賠命。但要把他閹掉和刺瞎,他繼續生存,但大大減低了生存權利(以賠償受害者)和再犯罪的機率。

不行! 這是虐待囚犯。沒有人有權力剝奪另一個人的健全生存權利。

但是他先行剝奪別人的生存權力啊?而且已經是第二次了!

我不管!把他再關三十年,他應該不會犯第三次了。

厲害! 聰明! 好吧,都依你。殺人者最少要處分三十年以上的囚禁,我記下了。但,如果是搶劫傷人呢?如果是連續強姦呢?我可以斬下他的雙手或把他閹掉嗎?

不行! 這是不人道的。我不是跟你說過:沒有人有權力剝奪另一個人的健全生存權利嗎?你憑什麼這樣殘害他?

但這是他先殘害別人啊!

不行! 既然連殺人犯都獲得「卸免」,可以健全地生活在牢獄中,為什麼次級罪犯反而受到更嚴厲更殘酷的懲罰?我們還是尊重基本精神吧。

基本精神嗎?我們的基本精神本來好像是「一個人如果剝奪了別人的權利,他應該作出對等的賠償吧...」

已經不是了。而且我跟你說,在未判罪前,嫌疑犯是被假定無辜的,他必須受到公平的對待。

無問題。這個當然。

公平的對待包括他必須在公平正義的法律程序下接受審判。

無問題。這個當然。

所以現在我的當事人在不正當的法律程序下被起訴,我們抗議沒有受到公平的對待,請你判決我的當事人無罪釋放。

喂,審判的基本精神是審判和懲治罪惡,不是處理程序啊。

已經不是了。而且基於保障我的當事人的利益,我們有理由相信下一次審判不會公平,請頒布永不起訴令。

喂喂喂... 你.. 你.. 你...好,這個我不起訴,我要起訴另外兩個。

我的另外兩位當事人,一個基於特殊身份,目前不能被起訴,另一個生重病,隨時會死,所以要請假不到庭,先前的十九次請假,你都不是按程序批過了嗎,這一次,不可能有問題吧。

喂喂喂... 你.. 你.. 你...

最後我懇請閣下把最後這四句對話刪除,不要列入法庭紀錄,因為口吃有壞司法形象,老兄,我是為你好啊!!

@@: 我們的司法制度或所謂公義,最後被程序閹掉,詳請參考香港或台灣曾發生過的諸般重大案件。至於基本精神嗎? 唔唔...已經不是了。

本人不激烈堅持謀殺犯或重案罪犯(尤其連續犯)必須判死或判被殘害,但無法接受罪犯以程序脫罪,且永不起訴,無論是何國的法律,這應不是司法的基本精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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