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香港第六年了,看港聞,經常看到的情節是律師代為求情:「某某已經知錯,深自悔疚,而且已信奉基督,是虔誠基督徒」,然後刑期罪名或減或免,甚至無罪得脫,改判社會服務令。

這顯示兩個現象:
其一,耶教系在香港愈來愈有地位,其地位之高足以影響司法判決。(不知這與曾蔭權特首是虔誠耶教徒有沒有關係...)
其二,香港開始倒退變成一個愚昧落後的司法社會,因為宗教信仰足以影響司法判決。(文明一些可以回想羅馬帝國的天主教廷,蠻荒一點不妨聯想森林裡聽從巫術祭司的獵頭部族。)
事例翻閱過去多年的香港法庭版和社會版,多不勝數無須一一枚舉,或許對方果然已經悔疚,或許對方已被判無罪,我管不著,本文質疑的,是司法制度的倒退。

近日看見兩篇新聞,忍無可忍。
其一,報載香港知名珠寶大王謝瑞麟父子,串謀行賄,串謀偽造帳目,串謀偷竊,三條罪成,兒子外加一條串謀詐騙四條罪成。法庭內外謝方不斷宣揚,尤其兒子是虔誠基督徒,對於事件一直很內疚。然而細看新聞,罪成的虧空詐騙假帳目和協助他人逃漏稅的行為,從九六至零五年,最長持續了十年不等。
其二,報載陳冠希想回來主導其名下服裝品牌的宣傳攻勢,友好發言說他最近信奉基督,虔心悔疚。

這兩件事雖然暫時沒對結果做成影響,但「宣揚自己是虔誠教徒」以期獲得認同和體諒甚至赦免顯然已成風氣。

最近基督必定大打噴嚏。

從幼兒班到高中畢業,在耶教體系的學校十四五年,再出來社會,至今沒有信仰,但確曾遇見過值得敬重的虔誠善良的耶教徒。耶教體系繁多,但無論信奉耶和華、聖母或耶穌基督,重視傳道傳愛,悔疚罪惡和要求謙卑自持的精神,我相信對社會是有正面幫助的。

但不知何時開始,「虔誠教徒」成為罪人脫罪減罪之理由,不知所謂之外,根本是侮辱宗教。

古代死刑前讓死囚可以在神父前悔改並接受洗禮,讓他死得比較舒坦。該名神職人員是否真的被賦予這麼大的無上權力,赦免一個罪大惡極之人死後的罪,保薦其上天堂受永生之樂,免下地獄受永生之苦,實在成疑。但無論如何,最低限度,該死囚悔過受洗後還是得上死刑台。

古羅馬時期天主教皇廷同時管治了今生與永世,黑暗權力犯下俗世人無法忍受的罪名,打壓階級,排除異己,燒死科學家,當時有幸被這些位高權重的神職人員因父之名打包票赦免其罪的罪人不要歡喜得太早,如果相信聖經,別忘了還有最後審判,你的保薦人可能罪大惡極,你被他保薦後可能更是罪加一等。

法官因為對方突然虔誠或一直虔誠而或減或免其罪,則根本就是把自己當上帝了,誰有這麼大的權力,模倣上帝的價值觀來判決世人?利用宗教濫權者圖私者混水摸魚者竊竊私喜,多一個教徒,多一分勢力,有何不可? 他教信眾所見,不知會否憤憤不平,太上老君釋迦牟尼穆罕默德以下的信徒不知道有無類似的死前優惠?這涉及一個宗教在該社會的政治影響力,宗教管理人當然希望地位愈高愈好,然而還有什麼影響力,大得過信仰可以令司法減免罪名的?

司法者執行現世法,管不到來生或死後的永生,也不應有此執法標準和價值觀存在。老兄是虔誠教徒,恭喜你,天堂之路仍為你而開,但在我輩俗世所犯之罪所涉及對社會和對受害者的種種破壞,還請依法辦理。宗教的權力和信仰,請節制在自己的聖地,(你老闆並沒有把你的神職權力講得這麼法楚,身為神職人員你應該心裡有數),神職人員參與政治和司法,是令人非常突兀不安的事情,希望神職人員是如德蘭修女般奉獻服務給貧苦,而不是如羅馬教庭般搞極權統治,或現世的主教和尚啦嘛,那不是那個信仰的內容,何必拿專業造型和神職身份來做俗世人之事,籃球之神米高佐敦和賭神高進了解民主自由法治的專業程度,不見得比你和我更清楚很多,其他沒有公認「神」字輩的「精神」領袖或「神職」人員,不在話下。

這不是宗教的錯,是以宗教之名企圖搏取司法優惠和提供司法優惠的律師和法官之責,是希望容納宗教意見在其司法判斷中的判斷人之錯,他們既破壞了社會體制,製造信仰階級和不公平待遇,更侮辱了宗教。

法律是阻嚇壞人的工具,目的是維持社會治安,令犯罪者投鼠忌器,令犯罪者知道必須付出刑罰或失去自由的代價,而不是犯罪者可以透過「悔改」或「展示悔改意願」或「證明痛悔非常」來減免刑罰。如果犯罪者真心悔改,覺得禍及無辜,他當然樂於接受刑罰或付出失去自由的代價來贖罪,還受害者或受損害的社會一個公道,非法佔了人家便宜,當然要伏法吃虧,一個誠心悔改的人,不會不接受這點。

可以給機會仇人,不可以給機會壞人。

所有宗教信仰的追求是生命的昇華或死後的歸屬,不是現世司法制度的對錯,司法制度是現世人維持治安阻嚇犯罪的社會生活規則,在哪裡生活就應該服從哪裡的規則,否則如何建立公眾秩序?不認同之信仰者大可遠走他方,或皈依信仰,不問世事,專注死後之歸屬。信仰可以在不影響司法的情況下貢獻社會,傳道或行善,但不能利用其宗教建立社會權力,用宗教包裝煽動群眾壓力,意圖改變司法判決,因為神職人員只能證明其信仰之專精,卻不一定擁有對司法判決的專業認識,他只以為在他的個人認知下他相信(其實是以為)他的信仰(他信奉的那個至高無上者並沒有真的告訴過他)不認同此人有罪...嘿。

司法應該獨立在政權之外,(管他是民主、共產或獨裁),按罪證的相對刑罰判決。可以修法,但修法前,就必須按原法例判法。不要讓信仰變成司法缺口,否則是不是民主社會也同樣無望。

現世和死後是兩筆帳,請分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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